国科共青城实验学校办学章程
国科共青城实验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国科共青城实验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受共青城市民政局监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城市教育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江西省共青城市共安大道东侧共青小学对面。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宽高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国科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初中教育、高中教育。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单位党组织书记由单位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单位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单位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设理事会,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与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学校其他的重大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以及其他校级领导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学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学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王金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会计由举办者提名、考核,其薪酬待遇由举办者核算,其薪酬成本由本单位承担。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审议、举办者同意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4月21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